Article 13

In force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指导管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规范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工作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得以化解。

推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市(州)、县(市、区)在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行业性、专业性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引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等参与纠纷化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