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法批准移植、砍伐古树名木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