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古树名木死亡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鉴定,查明原因和责任。确系死亡的,按古树名木等级报相应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注销档案。

死亡的古树名木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经相应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予以保留。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