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