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宗教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平台,提升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宗教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