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本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来访或者应邀出访参加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宗教教职人员出访参加宗教学术交流和活动,需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访手续。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