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