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配套建设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符合国家标准。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复建方案,报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