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地方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幼儿园、中小学、中职中专、高等院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