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于通过或者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在《新疆日报》、新疆人大网上全文刊载,并及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