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5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26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内容简单或者属于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9, 2019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