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辖区的人居环境绿化工作。
州、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村以及农田防护林的人居环境绿化工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人居环境绿化工作。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绿化用水;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城乡人居环境绿化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人居环境绿化工作。
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规划区内的人居环境绿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