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城乡人居环境绿化保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规划区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化、防护绿地、城市生态防护林等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其他服务机构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其他服务机构的,由居住区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
(四)以生产、经营林木为主的生产绿地,由权属人负责;
(五)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农田防护林绿化由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乡镇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八)其他绿地、零星树木,以及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