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
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用水户所报的用水计划编制年度供水计划,经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代表参加会议商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对用水实行统一调度。
用水户应当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确需超计划用水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