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灌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灌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执行。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