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留足绿化用地:

(一)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时,在三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五百米半径内规划建设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二千米半径内规划建设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

(二)土地收储少于五亩的城市用地优先用于公共绿地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绿地指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绿地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