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畜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品种区域规划和改良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繁育、推广优良畜禽新品种和品种改良新技术;

(四)制定种畜禽场、种畜站、改良站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

(五)按管理权限,负责输出、引进种畜禽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六)对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畜牧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八)开展信息服务,协调种畜禽科研、推广、生产、经营等部门的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在县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种畜禽管理和品种改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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