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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