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实施以垃圾焚烧发电为主的垃圾处理模式。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堆肥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有害垃圾贮存设施、大件垃圾拆解设施、可回收物分拣设施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垃圾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