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集贸市场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集贸市场经营。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和便民服务点等,其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间经营,保持摊点场地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采取铺设防渗漏垫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