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残缺、污损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洁,整修不得改变原规划设计要求。

公共绿地、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采光(通风)通道及窗外等公共、专有区域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