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业主共有资金包括业主共有物业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共有资金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共有资金不得存入私人账户,不得用于除银行储蓄之外的其他投资,不得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存入代收的前期业主共有资金。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后十五日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并注销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示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可以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和离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