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公示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人民防空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业主年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取得收益的收支情况;

(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

(六)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置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