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公示,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禁止行为且受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连续六个月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或者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由业主委员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顺序依次递补为委员并公示,自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职务终止的委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