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游览区域内的人文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废弃物的,由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百元罚款。

在禁止水域和禁止时段游泳、垂钓、捕鱼的,由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在游览区域的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的,由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标识的,由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