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全面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市中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求,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
市中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选址合理、数量充足、干净无味、实用免费、管理有效、卫生文明的标准建设和管理旅游厕所。
市中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下列环境卫生工作:
(一)餐饮等服务项目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
(二)按照规定收集、处理生活污水,禁止污水直排;
(三)按照规定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垃圾等废弃物;
(四)采取降噪、隔噪措施,减轻噪音污染;
(五)其他环境卫生工作。
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旅游者自带垃圾下山。根据生态环境和世界遗产保护的需要,可以对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使用的燃料、包装物等作出限制性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