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保护岷江、大渡河、青衣江三江汇流自然景观的完整性,建立健全水体、岸线、水上活动的保护管理制度。
在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水域干流和支流沿岸划定生态缓冲带,禁止侵占水域岸线、填河造地等行为,严格控制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在不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河岸生态公益林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大力修复沿江沿河生态系统,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产生的垃圾、污水等废弃物、污染物应当收集回收上岸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淘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老旧落后船舶。
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禁止游泳、垂钓、捕鱼等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的水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