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引领社会风尚。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及时予以援助;
(二)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三)参加扶老、救孤、济困、助学、助幼、助残、助医、赈灾、捐赠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依法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全社会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五)为需要帮助的人无偿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六)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七)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