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