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过街设施、停车场所、农(集)贸市场、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户外宣传栏、盲道、坡道、电梯等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