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一)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场所进行调查、检查;

(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实时监测;

(三)通过查阅、记录、复制等形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四)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五)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情况实施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