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