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人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