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桥梁、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排水沟、护坡、护栏护网;
(二)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三)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损坏消防、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供电等设施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五)其他危害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