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充分听取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意见,核查事实,如实记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中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并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调查函》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必要时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派员参加调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办理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