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跨区的,修复方案应当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