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

(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

(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农药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业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工业集聚区等关停搬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