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区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备案并实施;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跨区的,修复方案应当报市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