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按照规定开展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