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措施,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运用和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服务平台上依法公开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突发事件、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等水污染防治的公共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巢湖流域水环境的意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