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入湖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物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不得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