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经费不足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

排污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专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