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功能区的水资源质量状况监测。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在巢湖湖体、出入巢湖的河流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交界断面,设立水质自动监控系统。

省巢湖管理局承担巢湖湖体、主要出入巢湖河流的出入湖口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监测结果通报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并统一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