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巢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公布巢湖流域市、县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