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三)对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