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石油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19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0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19年8月29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已认定为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石油工业遗产,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石油工业遗产包括物质石油工业遗产和非物质石油工业遗产。物质石油工业遗产包括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和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
物质石油工业遗产是指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石油工业遗产是指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石油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修缮、抢救石油工业遗产给予必要的经济帮助。
Chapter 2保护措施
市石油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石油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普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石油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石油工业遗产;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石油工业遗产,提出相关保护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与文物部门共享报告、申报、推荐石油工业遗存的信息。
(一)遗产产权证明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二)图片、图纸、档案、影像资料;
(三)其他可以证明遗产价值的材料。
(一)在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史上有标志性意义,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对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二)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克拉玛依石油工业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三)具有丰富的石油工业文化内涵,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载石油精神和城市记忆的;
(四)建(构)筑物格局完整或者技术先进,反映克拉玛依特定历史时期的石油工业生产和生活风貌的;
(五)其他具有良好的保护和利用价值的。
(一)与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有关的油井、炼油装置、厂房、仓库、办公楼、住房、文化活动场所等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存;
(二)与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有关的生产设备、生产和运输工具、办公和生活用具、企业档案及石油工业产品样品等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存;
(三)在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历史人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物的旧居、相关实物及事迹资料等石油工业遗存;
(四)生产技术、工艺知识、商标、商号、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非物质形态的石油工业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等石油工业遗存;
(五)其他与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石油工业遗存。
石油工业遗产名录需要调整的,按原认定程序进行。
对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规模、工业风貌保存完整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其列为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区确定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
标识应当载明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单位或者保护区名称、保护范围、公布机关、公布日期、保护责任人、举报方式等内容。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与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工作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一)在石油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写、刻划、攀登、张贴等;
(二)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坏石油工业遗产的保护标识、界桩及其保护设施;
(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染物;
(四)违规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或者腐蚀性等危害石油工业遗产安全的物品;
(五)违规采矿、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或者挖建沟渠等改变地形地貌;
(六)其他有损于石油工业遗产保护的行为。
驻市中央企业将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无偿划转给政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可以由博物馆、档案馆等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博物馆、档案馆等收藏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收藏、陈列展示的石油工业遗产安全。
非物质石油工业遗产抢救、整理成果,可以交博物馆和档案馆等予以保护。
鼓励和支持保护责任人向公众开放石油工业遗产场所,开展石油工业遗产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挖掘石油工业遗产价值,推动石油工业遗产再利用。
Chapter 3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日常安全防卫、防护加固、维护修缮等义务的;
(二)石油工业遗产档案不健全的;
(三)修缮石油工业遗产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四)石油工业遗产转让、抵押或者管理人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备的;
(五)未履行其他保护职责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有第五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