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港口设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港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或者修改港口总体规划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