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规划时,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