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由税务部门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税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税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