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